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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欧盟3月起执行无歧视进入国际海运市场原则
发布日期:2008-03-03   信息来源:新华网 [字体 ] [收藏] [打印]
   《中国—欧盟海运协定》将于3月1日生效,双方将执行无歧视进入国际海运市场的原则,准许另一方航运公司依法设立独资或合资的经营机构,开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物流服务。

  2月28日,中国、欧盟在北京共同举行《中国-欧盟海运协定》生效仪式暨新闻发布会。中国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和欧盟轮值主席国代表、斯洛文尼亚驻华大使马加·森诚先生分别代表中欧双方签署联合声明,宣布《中国—欧盟海运协定》及其修改议定书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协定将适用于欧盟25个成员国。

  徐祖远介绍,中欧海运协定主要涉及双方航运企业在对方建立商业存在和使用港口设施服务的相关内容,双方保证有效地执行无歧视进入国际海运市场的原则。在使用港口设施以及相关收费、海关手续、安排泊位及船舶装卸设施方面,双方承诺对待另一方国民或公司经营的船舶,应继续给予其与本国船舶相比不歧视的待遇。并在协定生效后,在提供国际海运服务方面不采取可能对另一方国民或公司产生歧视性影响的行政、技术或立法措施。

  徐祖远指出,根据中欧海运协定的规定,双方准许另一方航运公司依法设立独资或合资的经营机构,开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物流服务,包括门到门的集装箱多式联运。因此,协定生效后,双方的航运企业将更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完善营销网络,提高运输链效率,为日益增长的双边贸易提供高效的海运和物流服务。

  据交通部水运司有关负责人介绍,3月1日生效的中欧海运协定及议定书将适用于以下25个欧盟成员国:比利时、捷克、丹麦、德国、爱沙尼亚、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匈牙利、马耳他、荷兰、奥地利、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芬兰、瑞典、英国,并将扩大适用于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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